The 大陸 遺產 繼承 Diari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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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中國大陸《公司法》規定,若被繼承人為某公司股東,過世後留下股權遺產,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直接繼承「股東資格」,但如果該公司章程有例外規定,則需以章程為準。
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,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,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,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。
繼承海外資產時,應先確認該國的繼承法律與規範,並依當地程序申辦繼承手續。例如,某些國家可能要求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、繼承公證文件及遺產稅申報等。此外,若涉及跨國遺產稅,可能需同時依台灣與當地法律規定繳納相關稅款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。
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大陸是否有遺產稅的問題,網路流傳的「中國遺產稅暫行條例(草案)」是否已施行?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答覆政協委員的函件中已經澄清,大陸目前並未開徵遺產稅,也從未發布遺產稅相關條例或草案。
將大陸遺產資金匯回台灣需遵守兩岸外匯管理規定。根據台灣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及大陸外匯管理政策,資金轉移需經合法渠道。
這是因為,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,遺囑是否有效,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(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)法律。 因而,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,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,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。
在訴訟時效期間內,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,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。
注意:各省市對文件要求可能略有不同,建議事先聯繫遺產所在地公證處或房管局確認。
台灣繼承人可向法院主張因兩岸往來限制、疫情等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,請求中止時效。
繼承大陸遺產,首先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或訂有遺贈扶養協議,若都沒有的話,遺產依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來繼承。繼承大陸遺產不必申報遺產稅,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。
其實,香港居民在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的遺產的時候,就應該考慮到這一點,即遺囑的有效性的判定會適用香港法律,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實現。 在實踐中, 經常會遇到香港客戶咨詢:想要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, 應該找內地的公證處處立遺囑,還是找香港的律師樓立遺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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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遺產繼承 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,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►台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的公證,並無類似大陸的繼承公證。